依据《护照法》规定,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。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。
1.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换发新护照:
(1)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;
(2)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,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。
2.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,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3.户口迁入北京前,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,护照尚在有效期内,可继续使用。户口迁入北京后,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,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。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,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。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。
4.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,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。如需换发,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,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,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5.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,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、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。
6.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,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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